第七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考点提示]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考点提示]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8项;不受理的案件有9种情形。
[考点提示] 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①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考点提示] 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原告
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必须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告资格可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转移。
2、行政诉讼被告
①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②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诉讼第三人
①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4、行政诉讼代表人
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①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②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5、行政诉讼代理人
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考点提示] 行政诉讼的证据
1、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的除外。
[考点提示] 行政诉讼程序
1、行政诉讼的起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①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②有明确的被告;③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④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3、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1)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2)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3)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
4、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5、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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