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考点提示]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考点提示] 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
①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②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③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3、行政复议第三人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
[考点提示] 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8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在复议程序因5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5、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6、行政复议决定
7、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考点提示] 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事项包括12项。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2)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对复议范围内下列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②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③不予抵扣税款;④不予退还税款。
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②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④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⑤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⑥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历年考题:
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2007年)
A.只能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B.可以是其权利直接被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
D.必须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案:B
解析: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需要强调的是,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2008年)
A.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B.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开始前进行
C.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意思即产生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
D.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
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选项B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选项D错误。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2008年)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答案:C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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