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次的规定:一个月扣除一次费用
2、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超过800元);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小结】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有特殊规则: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这三项费用要依次扣除,其中:
①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但是计算扣除的依据是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②修缮费——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
③法定扣除标准——定额(800元)或定率(20%)扣除的费用。
3、税率: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例题】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08年4月取得如下所得:
(1)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3)兑现4月14日到期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答案】
(1)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50%×20%=1600(元)
(2)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
(3)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5%。
储蓄存款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2×4×20%+1500÷12×8×5%=150(元)
【提示】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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